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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金融并购团队代理一案入选上海高院——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截止目前,协力金融并购团队代理的某信托公司与吴某通道业务纠纷案已获得三项荣誉,分别是:


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所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评“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入选上海金融法院所评“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点击奖项名称可查看原文)


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吴某与甲信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虽主要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其在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信托管理事务时,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明知委托资金系属私募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更应当审慎回应委托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要求。如果信托公司过错行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则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乙公司与被告甲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乙公司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甲信托公司管理,用于向乙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乙公司以“浙江某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某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原告吴某认购。其后,甲信托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甲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乙公司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某的投资款)向乙公司发放贷款。基金到期后,乙公司未向吴某返还本金。


经查,吴某的投资款被乙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志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201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乙公司系由陈某志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乙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乙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某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而后将募集资金打款至甲信托公司,甲信托公司再贷款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用以归还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等。


吴某起诉认为甲信托公司没有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损失,应当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0151号民事判决:甲信托公司对吴某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某与甲信托公司均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沪74民终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吴某系乙公司所设项目的投资人,与甲信托公司之间并无投资、信托等直接的合同关系,吴某系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甲信托公司承担责任。关于信托公司过错,第一,甲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中明知信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对社会投资者作相应警示,据此认定甲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开展时对委托资金来源的审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对吴某等投资者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第二,信托存续期间内,甲信托公司曾出具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案外人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上述行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吴某等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第三,《信托合同》约定,甲信托公司仅负有根据指定发放贷款并最终收回贷款的义务,并不负有主动管理的职责,也不承担贷款风险。因而吴某认为甲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缺乏监管,导致款项被犯罪分子转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认为,甲信托公司在管理案涉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某损失,而吴某同时系相关刑事判决的被害人,其民事权利可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得以保障,应对吴某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经核算确定为20万元。故判决:甲信托公司应就吴某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意义


通道类信托业务在业务模式上偏离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传统模式,权利义务设置上也有别于传统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该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该案积极回应了业界极为关注的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


该案中,法院明确信托公司虽仅负事务性管理之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司法观点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顺应宏观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理性应对前期信托实践中的乱象和痛点,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放任纵容违法募集、无视监管风控程序、随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严格追责,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了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为解决同类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可行路径。



本案代理亮点


1. 主张陈某某、王某、林某某等人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是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的原因,信托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参与与犯罪活动,投资人的损失与信托公司无关;


2. 主张信托公司是事务管理型信托的受托人,投资人并非涉案信托的委托人,涉案信托的委托人有限合伙企业,信托公司已经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的委托充分履行信托管理的义务;


3. 主张投资人在购买涉案有限合伙基金的过程中疏于审查和核实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的资料,参与非法集资,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己负责;


4、金融监管部门依照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内部合规文件对信托公司的查处,是金融监督部门从严监管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并非保护投资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民商事法律,法院不应该作为其裁决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



主办律师介绍

马晨光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chenguangma@co-effort.com

马晨光律师,致力于金融资产管理从产品设计到募投管退全流程法律服务及争端解决,服务领域涵盖私募基金、银行、信托、房地产投融资、资产证券化、公司治理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被评为“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首席法务官》2018年度中国十佳金融律师等,并屡获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公司/商事东部沿海(上海)一等律师、汤森路透(ALB)年度最佳债务重组大奖、“ALB中国最佳女律师”等奖项。马晨光律师还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及法制委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外聘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


聂建军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niejianjun@co-effort.com

聂建军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具有二十年的从业经验。聂建军律师专注于公司、银行、基金、证券、房地产等复杂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业务。聂建军律师曾长期为国内知名银行、信托、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商务谈判、合规风控、公司治理、投融资并购及争议解决全程法律服务,能够全面的掌握客户的需求,及时、高效地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在银行、资管、期货等金融争议解决领域,聂律师曾代理多家金融机构解决各类争议,包括对赌协议纠纷、基金退出纠纷、基金管理人责任边界纠纷、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信托通道业务纠纷等;在公司商事领域,聂建军律师曾代表各类公司处理过大量股权、股票争议案件,内容包括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股权投资纠纷、公司回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在房地产领域,聂建军律师曾代表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解决房地产纠纷等。此外,聂建军律师也处理过多起破产案件。


聂建军律师代理的代表性案件主要有:代表某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应对群体性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代表全国某著名证券公司,为其所管理的多个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发生的投资回购纠纷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保证对赌协议的顺利实施;代表某大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协助其以诉讼为手段实现退出;代表某知名信托公司,成功应对通道业务中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代表某世界五百强企业,处理其旗下房地产开放商与业主发生的群体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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